案件详情:
王某某和陈某某2003年6月10日经法院组织调解离婚,双方约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坝***街**号院内北房五间、西厢房三间归陈某某所有,王某某对上述房屋西边的一间享有永久居住权。2007年5月,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约定陈某某将涉案房屋东侧五间赠与王某某。赠与协议约定了三方,分别为王某某、刘某某及双方的女儿王某某2,但王某某2并未在赠与协议上签字。
2017年9月,涉案房屋拆迁,王某某系被安置人之一,陈某某领了腾退补偿款共计305万,未向王某某返还安置补偿款。2018年3月,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支付属于其的拆迁补偿款。
法院对赠与协议的签订及双方真实意思进行了确认。法院审理认为,该赠与协议因缺乏王某某2的签字,故该赠与协议无效。赠与协议中约定属于王某某的5间房屋的拆迁利益不属于王某某。后法院判决刘某某支付王某某安置补偿款贰拾玖万元。
焦点问答:赠与协议中有三方当事人,其中1人未签字,该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答:涉案的《赠与协议》文本涉及王某某、刘某某及案外人王某某2的权利,但王某某2并未在该协议上签字,故赠与合同在形式上缺乏相应权利主体的签字,赠与合同尚未成立,故难以认定合同已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