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原告付某(承租方)与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方)签订《代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北京市景和园某区某室房屋出租给原告作为办公使用,租赁期限自201*年*月*日至201*年*月*日,租金若干,支付方式押一付三,提前30日交纳下一季度租金。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了租金、押金、中介费、卫生费等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因办理经营汗蒸营业执照被告知民宅不能办公,并被切断电源,限期拆除装修设施、清空房屋及搬离。原告请求解除该合同、返还租金、押金、中介费、装修费、卫生费、拆装费、搬家费,退还电费、燃气费。法院确认合同解除,被告退还租金、押金、中介费、卫生费、电费、燃气费及装修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类:民事类 合同纠纷
案件标签: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押金,解除合同
审理程序:一审
本案的焦点法律问题:
1.双方的合同何时解除?
原告于201*年*月*日办理涉案房屋,并且与被告办理房屋交接,应当认定双方解除了合同。
2.原告装修有无经过被告同意?
合同约定原告装修应经被告同意,铺地板经过被告同意,并且原告提交的地板革发票,时间与原告租房时间相符,具有真实性。
案件详情:
1.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合同可以解除吗?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怎么办?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怎么办?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涉及法律法规:
1.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